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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工程造价鉴定你了解吗?

 

发表时间:2013/6/30 11:07:2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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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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