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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登记簿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发表时间:2008/7/1 10:06: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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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备受关注的《房屋登记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应按基本单元登记,办理登记的房屋,应当建立登记簿,今后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1日起收件的房屋产权登记,不再发放共有权证;也就是说,多人共有的房屋,将发放多本房屋所有权证。那么这两个办法实施后,和以往相比有哪些不同?记者昨日采访了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

  房屋登记时必须明确产权人及产权份额

  据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人介绍,对于申请人来说,现在房屋登记必须明确产权人及产权份额。过去,有些房屋表面上只写一个产权人,但实际上可能归夫妻双方共有,也就是说存在隐性产权人。实行登记薄制度后,因为物权归属看登记薄,也就是说,登记薄上记载是谁就归谁所有。因此,申请登记时必须明确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须明确各自份额。

  从1日起收件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不再发放房屋共有权证,多人共有的,都发多本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人手一本。这是因为,从所有权类型来讲,大家都是“房屋所有权”,不存在“共有权”这一权利类型。

  房屋按基本单元登记

  据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应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登记薄按基本单元建立。

  也就是说,同时买多套房屋,须按单元分别登记。买2个住宅单元,分2宗进行登记;买1个住宅单元和1个车库,也分2宗登记。我市规定,除附属间可以随住宅单元一并登记外,其他情形均分单元进行登记。

  住宅的基本单元为套,非住宅的基本单元为幢、层、间等有具体界线的房屋。自建房一般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簿法律效力将高于产权证

  房屋登记薄是指由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将房屋物权变动及相关事项记载于其上的特定薄册。它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登记薄由登记机构保管。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过去,房屋登记“重权证、轻登记”,房屋登记的结果就看是否拥有一本权证。房屋登记薄的建立改变了评判所有权的标准,评判所有权归谁,核心要看登记薄。其实,房屋登记薄就是电子房产证。它和现在乘飞机的电子机票类似,电脑里有了记录,不用纸质机票,到机场一出示身份证,就能乘飞机。

  根据《物权法》,“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也就是说,物权归谁,拥有哪些物权内容,主要看登记薄。而“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其中的一个物权证明。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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