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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之浅析

发表时间:2007-03-05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 作者:


现今,内部承包模式现已成为众多建筑企业首选的经营模式。在此种经营模式下,对于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的筛选、组织等均归于内部承包人,同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义务亦归于内部承包人。现笔者试图通过对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分析比较,浅析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之法律性质。

    一、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之概念
    所谓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该协议就企业许可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管理费,以及企业负责事项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由前述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概念,可见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

    1、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限制性
    建筑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限于建筑企业与其内部承包人。

    2、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之法律定性
    对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一旦发生争议究竟应适用何种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1、内部承包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
    有的学者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存在如下诸多差别:
    ①主体范围不同,即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

    ②履行方式不同,即合同主体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履行义务,而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

    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内部承包合同的,内部承包人一般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处分。

    综上,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

    2、内部承包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
    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基于如下理由:

    ①虽然内部承包合同之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是,此种隶属关系并不能左右整个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亦充分显示了合同法意义上合同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

    ②内部承包合同明显体现了对价原则。企业许可内部承包人使用其资质是为了获得管理费,而承包者支付管理费是为了获得企业资质的使用许可,从而取得内部承包的收益。

    综上,有学者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之间构成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大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笔者个人同意前述第二种论点。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答复:“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七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租凭合同涉及应由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应认为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如承包条款、租赁基数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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