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草率签合同吃了哑巴亏 房主忍痛低价卖房

发表时间:2007-10-09 10:31:4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因未签正规卖房合同,草签的卖房合同让青山的李晓明吃了大亏,近日不得不将洪山区繁华地段一套87平方米的住房以8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不规范合同埋下纠纷种子

2002年8月,李晓明将其位于洪山区的住房租给外地来汉的王军居住。后来,王想购买此房,双方于2003年5月敲定8万元房价并签订了售房合同。

“双方约定待该房证件办好后过户时一次付清房款。在此之前,对方仍要交租金。若五年内不能过户,租金减半。为防毁约,双方约定了高达20%的违约金”。合同签得非常简单。

2004年5月底,李晓明告诉王军他岳父母要搬来住,房子不想卖了,愿赔偿其损失。王称要与家人商量。“但他一年多都避而不见。”李晓明说。模糊条款导致原房主败诉

2005年9月,法院通知李晓明:王军将其告上了法庭!

李晓明急忙找到律师。“你这个租金减半和过高的违约金明显属显失公平合同,按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撤销,但可惜现在已过了一年多了!”律师的一席话让他叫苦不迭。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售房协议中约定有“20%违约金”的违约条款,依照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判决李向王赔付16000元的违约金,终止该合同。王军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虽有违约金条款,但并未写明这是解除合同条件。李晓明不但仍需按8万元价格卖房给王军,还要承担诉讼费。

“没有在支付违约金后加上‘解除合同’四个字,结果吃了大亏。”指着合同李晓明追悔莫及,“以后签合同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指导!”

律师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明确写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款,才能保证双方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

·以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强签固定期限合同企业要付双倍工资
·广西发布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加班工资·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法定最高限 法院

推荐文章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熊律师承接广西警方侦破的跨省重案

图片新闻
 

胶济铁路发生客车脱线 刘锁柱汨罗江上驾车高
亲生女诉父母腾房案宣 中国成功发射首颗中继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络诈骗案开庭视频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