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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净收益10%用于廉租房 各地可提高比例
发表时间:2007-10-04 00:00:11 来源: 作者:
法制网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 郄建荣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此作了明确安排。他说,按照意见要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这位负责人表示,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按照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也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其中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明确,要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建设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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