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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避免醉酒类危险驾驶

 

发表时间:2016/2/1 11:53: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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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观察

  统筹各方力量

  形成打击合力

  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又扩大了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相关情节,但从北京市乃至全国整体形势来看,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依然占比高,滋生、诱发危险驾驶犯罪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所面临的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为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北京一中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39件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二审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轿车及小型客车为主;深度醉酒者居多;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在40岁至50岁的中年男性。

  针对当前北京地区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持续增加的状况,北京一中院法官认为,主因是受传统酒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饮酒能够增进感情,便想出各种办法劝酒。与此同时,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代驾服务往往成为覆盖盲区。

  鉴于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近年来,北京一中院从四个方面着手,打击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

  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对危险驾驶案件可能逃避审判的被告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对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持严惩重判的高压态势。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二是通过个案判决、司法建议、定期会商等多种举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探索更加合理的侦查方式,提升侦查取证质量。引导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有效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起诉质量。

  三是通过提取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促进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的均衡,有效规范审判程序。

  四是尽力统筹各方力量,有效形成打击合力。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协调与配合,有效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侦办审理质量。延伸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坚持完善刑事司法建议工作,对重点案发区域或场所发送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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