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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导案例:单位走私案件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12/6/14 15:42:3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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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单位走私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与处罚?

  ——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伍卓良、甘启源等走私普通物品案

  南宁律师、南宁刑事辩护律师提示:走私案件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常遇到的普通刑事案件。而本案例的选编,主要是从另执笔法官的这个视角去寻找律师辩护的方向。打击刑事犯罪是我们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因此,本文主要对走私罪的追诉对象上和如何进行处罚上进行研究。当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法官的视角亦能寻找到自己的辩护思路,在对法律的认知上,有些地方还是重叠的,律师辩护也是基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脱离法律事实和证据、法律的辩护也是空洞无力的,也不具说服力。为此,从责任人的追究视角或许能对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的作用。(南宁刑事辩护律师按)

  要义: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体现“直接”和“负责”两层含义。2、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以自己未获利益为由减轻自己的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单位: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仲楷,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黄桂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伍卓良,男,47岁(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高要市人,是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肇庆口岸免税品商场法定代表案于2003年6月l9日被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启源,男,53岁(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人,是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商贸部经理。因本案于2003年6月19 E同年7月25日被逮捕,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东,男,30岁(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程是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商贸部仓管员。因本案于2003年6月19日被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是于1992年3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下属的肇庆口岸免税商场和“肇庆号”港澳客船有权经营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的业务。2001年1月,被告人伍卓良担任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后,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便与被告人甘启源和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员商量,决定把公司只准在海关监管区{内销售的部分烟酒偷运到公司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办前商场”直接销售给境内顾客,j所有收益由公司统一入账,用于公司的日常运作。事后,被告人甘启源根据“办前商场”烟酒销售的需要,指使被告人黄东和肇庆口岸免税品商场的其他员工,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将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内的免税进口烟酒,偷运到“办前商场”直接销售给境:内顾客(具体做法:①被告人甘启源将在香港向中港澳免税商店订购的烟酒利用“肇‘:庆号”港澳客船运回肇庆口岸码头,趁海关关员休息之机,伙同被告人黄东等人将免税进口的烟酒偷卸上岸,收藏在公司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仓库里,再分批将免税进口的烟酒偷运到“办前商场”;②被告人甘启源偷配了由海关监管的免税仓库钥匙,趁海关关员下班之机,伙同被告人黄东,私自打开免税仓库,将免税进口的烟酒偷运到“办前商场”;③被告人甘启源趁海关关员下班以后,指使肇庆口岸免税商场的员工,将免税进口的烟酒偷带到“办前商场”)。被告人黄东将上述偷运到“办前商场”的烟酒以“调拨单”的形式记录,交由公司财务部入账。为了保持免税烟酒进口和销售的平衡,掩盖走私行为,被告人甘启源、黄东伙同公司其他员工,将偷运到“办前商场”内销的免税进口烟酒计入肇庆口岸免税商场和“肇庆号”港澳客船日常销售给进出境旅客的销售数量里,以应付海关的稽查。经查核,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在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间,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擅自将免税进口的“三五”、“南洋”、“万宝路”等牌子的香烟425万支和“轩尼诗”、“蓝带马爹利”、“路易十三”等牌子的酒6 150瓶直接内销。案发后,肇庆海关缉私分局查获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偷运出来准备销售的“三五”、“南洋”等牌子的香烟87 920支、“轩尼诗”、“蓝带马爹利”等牌子的酒592瓶。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已销售的烟酒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 614 786. 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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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单位走私案件,责任人认定,主管人员认定,南宁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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