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事欺诈的界限,其骗取预付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以后履行合同方便的暂时拖延,也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与他来说,仅仅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个手段和幌子而已,且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因而不以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论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合同是整个经济市场中最为基本也最为关键的因素,它的良好运行不仅关系着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市场健康秩序的建立,因此需要得到极大重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诸多类似于本案的以合同之名骗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程度上挫伤了主体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杜绝此种现象的继续发生,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由于其是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也是避免合同诈骗的最直接行动者和收益者,因而首先需要提高他们的缔约能力和防欺诈能力,加强自我的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先行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和信誉,保持适度的谨慎。同时在经济往来中要注意坚持钱货两清单原则,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预付款等手段先行骗取钱财而逃匿。此外,在合同相对方出现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形时,要学会运用留置、不安抗辩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其次,从相关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市场行为的监督者,有义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监察力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3、最后,从德治的角度来说,法律的严惩不应当作为预防和追究犯罪的唯一手段,作为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合同诈骗从根本上说在于人们的商业道德观念尚未树立。因此需要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鼓励正当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坚决反对为谋利益而不择手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