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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案卷材料交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10-3-26 8:53:38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萍

  2000年8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助理律师卢鑫接受涉嫌贪污犯罪的马明刚之妻朱克荣的委托,担任马明刚案的一审辩护人。2000年11月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马明刚提起公诉,并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移送了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共计421页。同年11月3日,朱克荣得知该案已到法院后,即告诉于萍。当日下午,于萍即安排卢鑫前来沁阳,并与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峰、马明魁等人一同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卢鑫依照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将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马明刚贪污案主要证据卷宗材料全部借出,并予以复印。复印后,朱克荣向卢鑫提出看一看复印的案卷材料,卢鑫没同意,答复要请示于萍同意。随后,马明魁用手机拨通了于萍的电话,向于萍提出要看复印材料。于萍表示同意,让马明魁把手机电话交给卢鑫,并在电话中交待卢鑫把复印材料留下。卢鑫按照于萍的安排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后返回焦作。当晚,朱克荣等人对照起诉书及案卷材料进行了研究。次日,马峰到焦作给卢鑫归还了复印的案卷材料。朱克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所涉及的证人逐一进行联系,并做了相应工作。同年11月8日、10日,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证人张云田、吕学旗、侯清刚等人在于萍来沁阳调查、取证时,均出具了虚假证明。

  2000年11月11日,被告人于萍到沁阳调查、取证后回焦作时,因未能取到王全胜(案卷材料所涉及的证人)的证明,又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给朱克荣。11月13日,朱克荣找到王全胜,让王全胜阅读了马明刚的供述,王全胜根据马明刚的供述出具了虚假证明。

  2000年11月15日,马明刚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于萍出具了有关证人的虚假证言及证明材料后,检察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决定对马明刚案补充侦查。

  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于萍让马明刚家属所看的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于萍与助理律师卢鑫(另案处理)共同担任马明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3日,于萍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卢鑫去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了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马明刚的亲属知道后,向卢鑫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卢鑫在电话请示于萍后,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明魁等人。当晚,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详细翻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研究。次日,朱克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一进行寻找和联系,并做了工作。后于萍到沁阳进行调查、取证时,证人张云田、吕学旗等人均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与此同时,朱克荣又根据于萍交给他的部分复印的卷宗材料找到证人王全胜做工作,致使王全胜也出具了虚假证明。由于于萍故意泄露了国家秘密,马明刚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证人作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马明刚贪污案两次延期审理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被告人于萍辩称:她在11月11日没有将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卢鑫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给朱克荣是误解了她的意思。此外,卢鑫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未标明属于国家秘密,因此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于萍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于萍上诉中称:她没有让卢鑫把案卷材料复印件交给当事人亲属,也没有将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卢鑫复印的案卷材料既无任何单位标明系国家秘密,也无任何人用任何形式告知其是国家秘密,检察机关以事后鉴定说明案卷材料属机密级国家秘密理由不充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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