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潘永华等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Z案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3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提要]

 对于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如何评价?作者结合本案提出,将雇主单纯的认定为主犯或教唆犯都不全面,实际上,组织犯、实行犯和教唆犯与主犯、从犯等是两种不同的划分方式,两者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不能兼容的。雇主在共同犯罪中应是主犯与教唆犯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态,即既是主犯,又是教唆犯。供参考。

[合议庭]

何仁利(审判长) 蒋征宇 朱春媚(承办法官)

[案情]

    被告人潘永华
    被告人尹标
    被告人郑三欧
    被告人杨红兵
    被告人潘永华与被害人陆某系夫妻关系,因陆某提出离婚,潘遂起意雇凶杀妻。2002年4月,被告人潘永华与陆某经法院调解离婚,陆某支付给潘永华人民币15万元。潘得款后即与被告人杨红兵、尹标共谋杀人。潘向尹提供了被害人的住址、下班时间等情况,并带尹标指认被害人,同时将人民币7万元交给杨红兵。同年7月初,尹标纠集了被告人郑三欧及王江波(另案处理)并向二人提供了被害人的相关情况以及一把带有消音器的仿六四式自制手枪(枪内有两发子弹)。2002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郑三欧、王江波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某新村11号,王在楼下望风,郑在楼道枪击陆的头部,致陆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2002年6月,被告人尹标在其暂住的上海市嘉定区某建材经营部内藏匿仿六四式自制手枪一支。同年7月,尹标将该枪提供给郑三欧,郑用该枪实施了上述杀人行为。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潘永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尹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J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三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红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潘永华、尹标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雇凶杀人案。雇凶杀人与其它故意杀人案件的不同点在于,雇主本人不亲自实行杀人的行为,而是以金钱或者其它利益作为交换手段,让受雇人按照自己的意图或要求实行犯罪行为,从而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潘永华通过杨红兵雇佣了尹标、郑三欧等持枪将被害人陆×杀害,上述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无疑,但对潘永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潘永华系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被告人潘永华起意杀人,纠集被告人杨红兵雇佣了被告人尹标、郑三欧等持枪将被害人陆×杀害。潘永华既是犯意的发起者,又是共同犯罪人的纠集者,还是本案的策划者,更是犯罪预备的实行者,因此是本案的主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潘永华是本案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威胁以及其它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被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被告人潘永华将杀害陆×的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本没有杀人犯意的尹标等人,并以人民币7万元对尹标等人进行利诱,使尹标等人实行了持枪杀害被害人陆×的故意杀人犯罪。由于雇佣犯罪的本质与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相同,是教唆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故对被告人潘永华应认定为教唆犯。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肖本友故意杀人、抢劫案
下一篇李伟等抢劫、盗窃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