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4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某日晚10时许,李某到某市一个体商店,以天冷想烘火为由,请求进入店内,得到店主杨某的允许。李某进入店内后,见婴儿床上卧有一婴儿,即用左手将婴儿抱起,用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横放于婴儿胸前,向店主的小叔子唐某索要钱财。唐冲向李某,将刀打落在地,并与之搏斗。杨某趁势将婴儿抢回。李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及在场群众抓获。

     本案在审理中,对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一、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绑架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巨额财物赎人,否则将加害被绑架人。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后一种情形下,抢劫罪因出现了人质,而易与绑架罪相混淆。

     基于前述关于两罪区别的分析,笔者认为“人质型”抢劫与绑架存在4点区别:1、抢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控制人质,是公然进行的;绑架则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控制人质。被害人通常是在被索取财物后,才知道人质系被何人绑架。2、抢劫不转移人质,而绑架是将人质转移到其他地方,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3、抢劫不存在时间间隔,绑架则通常存在时间间隔。4、抢劫是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绑架则向被害人指定了付款期限,从而使被害人在时间上有了缓冲的余地。在本案中,李某当着店主的面控制人质,未将人质转移他处,控制人质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钱财,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立即”的特征,属于“人质型”抢劫,而并非绑架。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李海清是直接用刀抵着婴儿床上的婴儿,向店主索要钱财,其行为属于抢劫;在本案中李海清把婴儿抱起来,用刀抵着婴儿,再向店主索要钱财,则属于绑架。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是否将婴儿抱起来,仅仅是控制人质手法上的区别,这一区别不足以使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二、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非法进入公民住处实施抢劫的行为。这里的“户”,既指公民的住宅、居所,也指独门独院的居民宅院,但不包括单位的办公室、企业的营业场地、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他场所。由于除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不特定公民,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户,对户内设施及户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亦无从直接感知,所以“户”具有较强的个人生活性。商店在开门营业的情况下,任由不特定者光顾,店内设施及人员活动情况均能被他人直接目击,显然不具有“户”的“个人生活性”特征。本案的一个特殊性在于,杨某用于开办商店的房屋是其住房中临街的一间房,居住区与经营区仅一墙之隔,从婴儿被安置于店内的事实看,居住区与经营区又未截然分开。尽管如此,临街一间房的主要功能毕竟是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这就使得这部分住房不再属于“户”的范畴,而转变为营业场所。入户抢劫由于是发生在室内,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局外人一般不能直接目击犯罪过程,只能通过从室内传出呼救、搏斗、碰撞等声音来感知犯罪的发生。本案中,李某实施抢劫时,商店仍在开门营业,其一举一动均可被路人目击。可以说,被告人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作案,其行为不具有入户抢劫“隐蔽性较强”的特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尚不属于入户抢劫。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晋江市罗山镇缺塘兴华食品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下一篇本案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