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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02 20:37:4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7)收货人代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5.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7.9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
    6.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2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为了在本合同各阶段的设计工作中加强协调,买主要求进行以下设计工程联络会议,届时买卖双方将自费派遣专业人员参加会议,买方每次将派遣×人,会议费用将由会议所在地一方负责。
    6.1.1 
第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整个工作进度以及总布置流程图和单线图等概念设计,所需的图纸的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由卖方提供买方进行概念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在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主要内容为确认详尽施工图的图纸内容和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提供买方进行详尽施工图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在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详尽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的安装和调试、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10个月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内容为详尽说明和讨论施工、试运、调试、考核和性能试验的内容和方法。
    6.2 
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2,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3
    6.3
卖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2,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12,卖方以此做为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星期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空运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6.5 
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在双方要求下,卖方将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的合同工厂举行补充的工程联络会,量多不超过两次。
    6.6 
每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双方将签署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6.7 
每一次会议参加人数、日期、地点和详尽内容分别在前一次会议中讨论决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员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员名单和日程安排,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代表团出发前3天,派出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人员名单,确切的出发日期、途径、机次和到达日期。
    6.9 
在向买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后5个星期内,买方将回复卖方同意的签字影印件或通知卖方不同意的意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被认为已由买方批准。
    6.10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本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标准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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