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本站动态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公司律师
|本站下载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电视采访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诉讼常识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债权债务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有限公司股权能否随意转让第三人?

 

发表时间:2009-5-17 12:53:00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能否随意转让第三人?

 

2004年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服装有限公司,其中甲某拥有40%的股权,乙、丙、丁各自拥有20%的股权。2005年末,甲某因为要出国定居,所准备转让其40%的出资。甲某找到B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甲某持有A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也将股权转让的价款给付于甲某。随后甲某向其他三位股东通知了股权转让的情况,并要求A公司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

A公司为此召开了股东会,乙、丙均同意甲某转让其出资,而丁某得知后提出要购买甲的股权,以达到控股的目的。甲某提出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不同意丁某的主张。丁某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股东会同意,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某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认定甲某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丁某享有优先购买权,丁某可以就甲某要转让的40%股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某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丁某主张优先购买权,甲某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不能,因此B公司可以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分享到: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由谁承受权利义务?
下一篇是隐名股东还是债权人?
   远东风采

爱尔兰总理见证大成与 远东所参加广西区首届
湖南律协涉外律师团队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获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南宁118亿元传销特大案律师服务专题
·《永不妥协》观后随感
·南宁律师熊潇敏与接受媒体采访专题
·熊潇敏律师给2011年申请执业律师培训班授课剪
·律师培训班授课归来...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官司完美结案
·本站律师代理典型交通事故案的代理词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名被告人重大传销案辩护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访谈
热点文章
 
·家庭悲剧:女子为房产伙同情人杀夫 女儿称不希望
·妻子买房丈夫不知情 离婚后两次起诉要求分割
·男子单位聚餐喝酒身亡 妻子索赔偿遭拒绝
·律师解读《婚姻法》新解释: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
·南宁律师关注:老公开车撞死老婆 过失致死还是故
·情夫去世小三携女争遗产 私生女分得一处房产
·法官提醒:为防范合同纠纷要妥协保管好欠条 否则
·15岁少女聚饮身亡 法院一审判令同饮者承担补偿责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