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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纠纷案:恋爱费用相当于“赠与”

 

发表时间:2014/2/13 13:46:4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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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时,现年61岁的谢姨也到了现场。老林情绪激动,几次欲冲到谢姨面前,与其对质。对此,谢姨表现淡定,她表示,当年通过工作关系与老林相识,但两人并非恋人关系,也没有收过他给的任何东西等。


  最终,因老林证据不足,法院判定其败诉。目前,老林已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追讨恋爱成本男方尚无胜诉


  据隋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一般诉请内容都非常简单,而且一般是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提出诉讼。从现有情况来看,双方并无深仇大恨,男方似乎有想挽回感情的迹象,但女方往往态度坚决,因此出现相关的诉讼以“报复”泄愤的成分居多。


  1.恋爱关系难认定


  现实中,成功诉讼并不容易。“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很难举证。”隋法官表示,时下不少人相识会合影,亲密照已经无法确实证明恋爱关系,除非对方愿意承认,否则很难认定。而在诉讼中,案例3的谢姨就对老林的“恋人”之说矢口否认。


  2.恋爱消费难认定


  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为培养双方感情,一方因恋爱而为对方支出的生活消费,如吃饭、外出旅游等或向对方赠送的手机、首饰等物品,是很平常的事。一旦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被告返还双方交往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及经济损失进行举证。


  3.消费比例难界定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赠送被告礼物,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至于两人交往过程中,开房、吃饭、旅游支出,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实际上,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


  败诉的结果就难以避免。在三宗案例中,除小杜自行撤诉外,其余两名原告都遭遇了败诉。


  审判依据


  恋爱花费属特殊“赠与”


  隋法官指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即便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而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一般是在移交之前赠与可随时撤销,即承诺购买物品等但一直未予兑现,这种承诺可以随时撤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但在移交之后,则一般不能撤销,即便撤销其条件也非常苛刻:只有在其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下,方能撤销,同时这种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


  因此,这类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证据证实确实赠与了被告财物,其撤销赠与的权利亦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支持。


  法官寄语


  “愿爱不在时就放手”


  海珠区法院民一庭的杨庭长认为,双方当事人曾经都是相亲相爱的情侣,情浓时,对于谁掏钱谁埋单,并没有刻意留意。现实中,大部分男性在恋爱期间愿意对生活消费埋单,这也恰恰体现了其绅士风度。


  中国有句俗话“买卖不成仁义在”,为了曾经埋过的单,与曾经相爱的人对簿公堂,令人不胜唏嘘。


  “作为法官,我们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案件,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爱不在时就放手,挥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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