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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表时间:2017/8/3 9:47:5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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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且不存在约定不生效情形的,不予支持;

(二)保险合同约定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八、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提供哪些证据可能支持?

答:当事人能提供下列证据之一,证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学习持续满一年以上的,可予以支持:

(一)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二)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三)租房合同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明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五)暂住证或派出所证明;

(六)在城镇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

(七)能证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其他材料。

九、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城镇还是农村?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扶养人收入的损失,与扶养人的身份相关联,应当按照扶养人的身份确定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

十、误工费如何确定?

答:(一)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对于受害人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其误工时间可参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或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意见等予以确定。

(二)收入标准的确定。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且收入水平高于同行业标准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还应进一步提供完税证明予以佐证,不能提供的,收入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4项确定;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1项确定。

(三)误工费具体数额的计算。误工费具体数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收入标准÷365天(或月收入标准÷30天)×误工日历天数。

十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者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主张误工费的,能否支持?

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或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予以确定。经济发达的地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经济欠发达的地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具体由各中级法院结合10个伤残等级予以量化。如果侵权行为情况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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