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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5/5/6 15:34:1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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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86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以下简称起诉、自诉、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提交诉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当事人书写诉状、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交诉状、申请书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第三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四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申请执行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执行依据;

  (三)申请执行理由、事项和执行标的;

  (四)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五)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六)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第六条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三)复议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四)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五)事实和理由;

  (六)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七)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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