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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州市中院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发表时间:2012/8/22 13:32:0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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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案件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就工伤赔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或主张和解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不存在法定应撤销或无效等事由的,该协议有效,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存在法定应撤销或无效等事由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劳动者因工伤赔偿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协议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属于赔偿金, 申请仲裁时效适用一年时效。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次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用工满一年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仲裁时效中断】劳动者向人大、政府等信访、上访,不应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只能向法院、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依法有权处理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才认定仲裁时效中断。

  第三十九条【法条竞合】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请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已举证证明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而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的事实,应予支持;否则应告知其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处理。

  劳动者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四十条【法律适用规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故可以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四十一条【加强个案的沟通与协调】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加强个案的沟通与协调。特别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敏感案件,在立、结案时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互相咨询情况,听取意见。

  第四十二条【会议纪要施行时间】本会议纪要自发文之日起,供全市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办案中参照执行。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或省法院指导意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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