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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关系的禁令

 

发表时间:2008/10/17 13:45: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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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关系的禁令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3-23 执行日期:2005-3-23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将监督关口前移,严格审判纪律,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海南法院的实际,特颁布如下禁令:

禁令一:严禁办案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私下进行其他联络。严禁庭审法官在庭外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或联络。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及时向领导或监察部门报告,否则,视为违反禁令。

禁令二: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私下转送诉讼材料以及替当事人、代理人向办案法官说情、疏通关系。

禁令三:严禁办案法官或审判组织的其他人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财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消费。

禁令四:严禁办案法官或审判组织的其他人员借用、占用当事人、代理人的财物供自己或亲友使用。

禁令五: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泄露或私下打探审判秘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大过、撤职、开除等处分。审判(执行)人员违反禁令的,一律先停职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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