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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的性质

发表时间:2008-10-25 12:39:51 来源: 作者:


(四)股东权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需要
    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和民事主体,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一样均为社会中的重要成员。公司在开展营利活动的同时,在一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虽然是股份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但并非公司的惟一利益主体和利害关系人,股份公司不只是众股东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佩带的脸谱。现代股份公司除与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和劳动者发生利益关系外,尚与消费者、当地社区、政府、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股份公司遂变成了多元利益聚集的焦点,并成了多重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近年来。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中有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宣称自己对劳动权和环境权等社会问题的解决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出台自己的社会责任宣言。二是欧美一些机构投资者推行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政策,宣称他们在国际上选择投资对象时只选择那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三是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宣称他们只愿购买那些具有社会性责任感的公司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进一步说明股份公司只是个别资本的简单集合,它本身即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股东权用为脱胎于物权或债权的一种民事权利,不仅具有私权利的性质,还具有某种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正是股东权最具现代性的特征。上对于古老的物权或债权,股东权不仅要像物权或债权那样面对权利的当事方,还要面对诸如劳动者、证券市场、社区公众、消费者等等诸多的利益主体。这表明,对于股东权这一年轻的民事权利,其性质需要我们进行全面而深刻的研究。
四、对股东权性质的总结
(一)股东权是一种和物权、债权相对的独立的新型民事权利
    股东权作为一种由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当然的私权利(即民事权利)。但它究竟是一种由物权或债权派生出来的民事权利,还是一种具有独立地位的民事权利呢?笔者的意见显然是后者。民事权利是随着人类社会民事活动的发展而发生的。人类从原始社会走向阶级社会时,出现了最早的以物易物的交易,所有权的观念随之发展起来。当简单商品经济兴盛后,又产生了债权。现代社会中智力成果的作用日渐重要,知识产权又大受关注。同理,在股份公司制度普遍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权的性质也应得到明确。
    股东权的独立民事权利性质还表现在股东权可以和其它权利进行对价转换。最基本的是所有权和股东权的转换。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放弃了对其出资的所有权,不再依据所有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是取得了股东权,承担股东有限责任。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技术和其它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出资入股,说明知识产权和股东权也可以互相转换。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债转股”的事例也时有所闻,债权和股东权也可以互相转换。一般而言,进行对价转换是两种异质性的权利。例如,借贷合同中,贷方放弃所有权而取得债权。所以,股东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尤其是不能将股东权看成一种物权派生出来或类似于物权的权利。
    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股东权应当在民法典中做出基本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股东权可以在公司法等单行法中作出规范,笔者对此不能苟同。为明确股东权的性质与地位,必须在民法典中对其作出规范。当然,由于股东权内容十分庞杂,民法典不可能作出全面的规定,只能就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作出规范,而其它方面则须留待公司法或证券法等部门法来完成。而且,股东权作为一种极具现代性的复杂的年轻民事权利,也不可能只由某一部法律做出全面的规定,而应由多个部门法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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