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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问题

发表时间:2008-10-22 18:02:41 来源:http://www.hainanlawyer.com 作者:孙雨寒律师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问题
    (第四届年中国律师论坛百集优秀论文,作者:孙雨寒、符琼芬)
    
    摘要:《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损害了公司的其他股东及一些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作者对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求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股权强制执行 冻结 执行异议 评估 拍卖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用国家用赋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该规定结束了以往法学理论界对股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纷争,使股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找到了明确依据。本文作者将着重从司法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入手,进一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一、股权的执行程序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规定》第53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首先,债权人应依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证明资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其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审查,如被执行人确实持有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做出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
    
    2、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情况,告知异议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股权继续执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根据《执行规定》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告知其他股东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应予以保护。对于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文下面再做详细阐述。
    
    4、委托评估。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的,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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