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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6/11/17 10:30:47 来源: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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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董事、高管忠实义务下,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1)被告负有忠实义务;(2)被告违反了忠实义务;(3)违反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4)被告获益。被告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被诉行为事先已向公司披露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合理批准时,举证责任将被转移到原告,由原告来证明被诉行为的不适当性。

  2、谋取商业机会案件

  原告需证明案件所涉的商业机会属于本公司商业机会且被告利用了这一商业机会,若能证明上述事实,举证责任转换,由被告证明(1)该商业机会已向公司股东或董事进行披露,公司放弃该商业机会;(2)该商业机会未披露,利用该机会符合公平原则。

  3、违法收入或公司损失的证明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为:原告方证明被告违法所得——无法证明时由原告证明以本方实际损失证明所遭受的损害——被告证明其行为并未导致此项损失或损失数额较少。

  4、勤勉义务项下的证明责任

  勤勉义务下的举证责任可以遵循:由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并非出于善意——被告在商业决策中存在重大过失——公司收到损失——损失与被告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证明自己行为满足商业判断规则要求。

  四、建议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有关问题规定较少,条文的原则性较强而具体适用标准不明,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在实际审判中需要根据法律原则和公司法立法精神解释相关条文,以准确的适用法律处断纠纷。另外,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考量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具体情形,可以适当扩大对法律的解释。

  在完善公司立法及、制定指导性意见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高管人员的认定标准,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

  对于公司而言,为防范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也应着力完善自身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例如,公司章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免程序、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作者:李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等同于隐名股东,此处探讨的隐名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多数见于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般拥有治理公司的权力,在实际中也容易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3]朱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裁判方法探析》,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3/id/932830.shtml,2014年6月12日访问。

  [4]赵卫平、姚蔚薇、任明艳、刘丽园、庞建新、何建、盛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疑难问题研究》,载http://shenbanglawyer.com/html/zhiyefanwei/gongsi/gongsifalvfagui/2013/1015/13540.html,2014年6月14日访问。

  [5]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

  [6] 杨宏芹、吴海郎:《公司诉讼代表人冲突问题研》,载于《法制与经济》,2011年10月。

  [7] 赵卫平、姚蔚薇、任明艳、刘丽园、庞建新、何建、盛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疑难问题研究》,载http://shenbanglawyer.com/html/zhiyefanwei/gongsi/gongsifalvfagui/2013/1015/13540.html,2014年6月14日访问。

  [8] 徐化圣:《股东损害赔偿之诉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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