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公司律师>>>正文

公司章程制定不得违反我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发表时间:2013/11/17 10:19:39 来源:法律风险防控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制定不得违反我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的法律,在全文中多次出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这体现出立法者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但是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自治原则,公司章程的条款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该部分为无效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的“另行规定”进行判断,该规定究竟属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有没有超越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是允许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超越的。但超越也需

  要有个限度,这个限度既包括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原理,也包括法官需要根据实际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定。

  一、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的案例

  1、某国内合资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同时放弃优先购买权”。

  无效原因分析: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范。同时,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尽管没有应当、必须等字眼,根据公司法的人资二合的性质及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需要,也应理解为是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表述因为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当然属于无效。

  2、某国内合资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得转让”

  无效原因分析:该章程的前半部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属于有效的条款,但是“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得转让”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尽管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约定,但是从立法本意上理解,财产应具有可转让性,否则产生公司僵局更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从而损害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则作出合理的变更,但不得限制股权的转让。

  3、某国内自然人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自然人死亡后,其股权的处置办法,其中规定,合法继承人只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同时规定继承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但是必须同意由股东会做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无效原因分析:基于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已故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然而一旦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继受取得资格的股东就应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而不应当对其股东权利加以随意限制。

  三、公司章程自治性的法律边界

  1、公司法条文大多为任意性规范,但也有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必须在强制性规范所划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是因为完全的章程自治并非万能,完全的自治都可能导致公司治理中的合理的压迫,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在完全的私法自治下得不到保护,设置一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情况称之为私法的公法化。

  2、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表现形式,它是股东、发起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一致,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目的、状况等依法自行制定的章程仅对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对第三人则不具约束力。

  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法律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并不意味着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件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

  公司法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尽管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公司法》比起以前的公司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受制于立法水平,公司法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许多问题的解决都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所以,制定一个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有效的章程,最好还是有专业律师参与。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公司律师制作公司章程,聘请南宁专业的公司律师制作公司章程
更多与 南宁公司律师制作公司章程,聘请南宁专业的公司律师制作公司章程 相关新闻:

·最高法:股权转让之诉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抽·广西东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已续聘)
·熊潇敏律师为广西广缘汽车销售公司讲授公司法·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
·3月13日熊潇敏律师在河池中级法院开庭·熊潇敏律师被广西律师协会评为2015年度公司业
·南宁律师推荐:公司章程的特征和内容·南宁律师推荐:从法律看公司债券

 
上一篇南宁公司律师: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情况并答记者问
下一篇公司章程设计中有关股权转让部分可借鉴的模式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