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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司股权的程序和规则

发表时间:2007-05-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对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一直是执行案件中的难题,被执行股权的公司股东往往以公司是资合和人合的统一、公司章程设置有股权转让条件等理由对公司股权的执行加以阻拦。对此问题,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可见,目前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权,无须征得公司股东的同意,股东没有同意与否的权利,只有优先购买被执行股权的权利,而且,该优先购买权被限定在20天时间中,逾期不表示优先购买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就可以将被执行的股权强制执行到债权人名下,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配合债权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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