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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十一年未有分红小股东状告讨要知情权 法院判决支持小股东

发表时间:2006-07-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家注册资本达2700万元的大公司,在成立后的11年内,未向股东分配任何红利,只有5000元股金的洪先生一怒之下把公
司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讨要公司知情权案作出判决,洪先生作为股东有权查阅江苏百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1994年7月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经法院审理查明,百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当时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2700万元。1996年3月31日,洪先生投资5000元,公司向其发放了股权证明书。之后,公司由于经营状况欠佳,一直未向股东进行过分红。其间,洪先生曾数次要求公司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但遭到拒绝。去年12月,洪先生一纸诉状把百花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洪先生诉称,其是经出资登记备案的合法股东。公司成立后,在经营上曾有所起色,但近年来,公司缺少民主管理,运营状况日趋恶化,而公司管理层甚至拒绝向股东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也不向股东分配红利,因而要求公司向其公开财务、经营状况,并不得妨碍其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
  庭审中,被告百花公司辩称,公司财务一直是公开的,从来没有阻止股东查阅,实际上洪先生并没有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财务资料的书面或口头申请。何况,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财务及经营状况,也仅限于查阅财务报表的范畴。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洪先生知情权的起算时间只能从2005年向前倒推两年开始。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具备被告百花公司合法股东的资格。依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被告的财务会计报告,该项权利依法应予保护。因股东的知情权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属债权请求权,因而此项权利不受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调整。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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