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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 股东如何行使权利
发表时间:2006/6/6 来源: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具体条款内容。
3、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股权转让完毕 及时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举证要点
1、应向法院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等。
2、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及履行情况的证据。例如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3、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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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典型案例
未获其他股东同意 无偿受让行为无效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徐先生、案外人成某同为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三股东各持有公司3333%的股份,徐先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10月,徐先生与其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333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子,成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表示同意。为此,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将徐先生所持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徐先生与成某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同意,但原告王先生不同意,且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此后,该公司即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股东变更。在提供给工商部门的股东会决议上,公司的代理人冒签了王先生的名字,并提供一份声明,表示同意放弃受让原股东徐先生3333%的股权。工商部门据此进行了变更登记。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其股东权利,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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