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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疑难问答

发表时间:2007-10-28 17:15: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上述业务,会计上当年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0000元(50000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响利润共计-1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股息收入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8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80000元,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因此,你公司在申报2003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

  如果你公司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并预计在以后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该时间性差异,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3960012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0

问题七、股权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

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对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政策存在一些疑问。20023月,我企业以不动产形式对外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由于近期企业经济效益下滑,领导研究决定,于20031月收回该项投资,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最近,听说在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方面出台了一些新政策,请详细说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11日起实施。

  因此,你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转让,而且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1月,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11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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