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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侵权的股东责任

发表时间:2007-10-22 21:58: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如何完善我国公司侵权股东无限责任制度是一个重大课题。尽管公司侵权股东有限责任产生了一些弊端,其理论基础也受到了挑战,但在制度选择上我们仍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首先,我国目前不能以股东无限责任代替股东有限责任。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是企业需要大量融资,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事件时有发生。人们大多把资金存入银行,如果再实行股东无限责任,必将给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以毁灭性的打击。其次,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兼顾公平,对债权人特别是侵权债权人进行保护。通过立法确立股东的直索责任,在英美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具体说在下列情形下适用:(1)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主要指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2)公司股东抽逃财产形成空壳公司;(3)大股东对公司过激控制等。再次,确立侵权债权人的优先权。通过对破产法的修改,规定公司侵权债权人享有优于一般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确保侵权受害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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