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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表时间:2007-10-22 11:23: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股份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发行是发起人只认购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由银行代收并保存股款。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任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以募集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经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内部行使管理权、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行使监督权;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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