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公司律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表时间:2013/12/15 11:57:3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公司律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张某、李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公司,三人分别出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为保持股东利益平衡,三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任何一名股东转让出资时,转让的结果不能使一名股东获得控股权,即任一股东不能因接受股份换让而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公司成立两个月后,李某向张某、王某提出股权转让的要求。经协商,最后二人分别受让了10万元的股权。在二人交付股权转让款,准备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李某返悔,找到张某、王某要求取消股权转让协议,张某表示反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李某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纠纷发生后,李某找到律师咨询解决方案。

  律师点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则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中,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转让结果不能使任何一名股东获得50以上的股权,而张某接受李某10万元的股权,导致其获得了公司60的股权,同时,三人没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登记,此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使李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提示

  现根据我国《公司法》,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提出以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的作用犹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如上述案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有特别规定,应以公司章程规定为依据。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实践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损害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他股东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的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20日内对该股权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只能接受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公司的股东。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股权转让律师,广西股权转让律师,南宁有名的股权转让律师,南宁最好的公司法律顾问
更多与 南宁股权转让律师,广西股权转让律师,南宁有名的股权转让律师,南宁最好的公司法律顾问 相关新闻: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9月23日熊潇敏、凌通律师在玉林中级法院开庭
·最高法:股权转让之诉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抽·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8月9日上午熊潇敏律师团队成员赴兴业法院递交·刘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东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已续聘)·熊潇敏律师为广西广缘汽车销售公司讲授公司法

 
上一篇股东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又不出具相应证明如何操作?
下一篇广西公司律师:PE股权转让投资方式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