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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2/8/28 11:01:16 来源: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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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博公司和薛辉上诉称一审判决否认《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合法有效不当,对此,本院认为,股份转让协议属于有偿合同,转让标的的对价应是该类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该内容,合同则无法履行。本案中,于天相与薛辉在《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中未就股权转让的对价达成合意,故该协议中关于于天相向薛辉转让股权的约定因欠缺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不能认定于天相与薛辉因《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而成立了股权转让合同。而合同生效与否、有无约束力均应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故一审法院以于天相与薛辉之间并未成立股权转让协议为由,驳回远博公司和薛辉要求确认《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远博公司、薛辉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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