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实际出资者未必就是股东

 

发表时间:2008/10/22 8:42:48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常熟一公司主张共同投资不成立

 

   本报常熟2007年2月2日电  今天,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1月,原告周某与被告常熟市某家纺装饰用品公司发生服装加工业务往来。同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面辅料,被告负责加工,每件加工费17元。后因被告在经营中出现资金困难,原告为维持被告正常生产垫付了工资、设备款及杂费60.8万元,并先后借款给被告方负责人曾某115.5万元,共计176.3万元。双方的业务一直延续到2005年4月,被告共为原告加工服装价款为110.8万元,同时被告在生产中短缺原告面料款28.8万元。

 

   2005年5月13日,原、被告订立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的生产管理权由原告负责,曾某无任何理由参与管理。5月30日,原告以垫付款超过应付给被告加工价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80.5万元,赔偿短缺的面辅料款35万余元。被告认为双方是共同投资经营关系,原告持有的财务凭证是其进驻被告公司后不当占有的,实际原告支付的款项仅49.3万元,而原告应付加工款121.7万元,为此被告反诉要求原告给付倒欠款7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协议转移管理权的行为未涉及有关财务凭证的交接,应视为被告原管理人员已处理了相关事务,相应的后果由其自负。在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恶意利用该状态侵害被告利益的情况下,对原告持有的相关凭证应予确认。法院认定原告垫付了176.3万元,被告应获取加工价款110.8万元,支付短缺服装面料款28.8万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94.3万元,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在于原告的投资人身份是否成立。被告是一家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投资人身份的只能是股东,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并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但是,在界定股东身份时,实际出资者未必就是股东,不能简单地认定出资人就是股东,还要结合出资人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持有出资证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公示股东资格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这些实质特征。本案中,原告并不具备股东的实质特征,并且从原告的出资目的来看,不论是借款还是垫资都是为了维持被告正常生产,从而完成原告的服装加工单。因此,本案不能按内部投资关系处理,应当根据双方订立的加工合同、合同的履行证据、原告出资的目的来认定。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股东地位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下一篇股权转让前的红利应由公司支付给作为转让方的原股东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