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发表时间:2007-10-28 17:29:49 来源:http://www.lswuxi.com/ 作者: 点击数:


对于乙公司的答辩,甲公司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退股协议书》是双方关于该20%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营公司亏损且前景黯淡的情况下,甲公司以原价受让股权,足以体现对乙公司的股东权利乙公司的尊重。
(二)退股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甲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向乙公司全额支付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了资金利息及土地补偿费,全面履行了《退股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同时也实际享有和承担了该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和义务。乙公司在1995年1月收到甲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已实际退出了合营公司,既未享受过股东权利,也未承担过股东义务。
(三)股权转让已经得到合营公司外方股东同意。外方股东香港公司出具的《关于乙公司退股的确认函》。《确认函》的内容、签名及印章均系真实。《确认函》的实际制作时间是2004年9月,落款日期为1995年1月的原因是:香港公司在1995年《退股协议书》签署时已经表示了口头同意,应当以当时口头同意的时间为准。另外,20%股权转让是否已征得外方股东同意的问题已经政府审批环节进行了审查。
(四)审批机关对20%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合法有效。确认函和授权委托书并不存在伪造的问题。法院要求合营公司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仅为不支付股权收益,合营公司就该20%股权的转让向批准机关申请审批的行为并不违反协助执行义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中哪些文件是必备文件的问题,是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考查的问题。现某县外经局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作出审批决定,并无不妥,仲裁庭对此不宜再进行重复审查。
(五)合营公司已将该20%股权的转让事宜登记于股东名册,该股权依法归甲公司享有。首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后的公示行为,而不是股权变更的生效条件。其次,工商登记只是股东资格的证明之一,有其他证据时可以推翻。
(六)丁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其对乙公司的债权不能对抗甲公司。其一,丁公司与乙公司的投资人完全相同,均属徐某等三人控制的企业。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系亲兄弟关系。乙公司也正是用甲公司支付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于1995年1月注册成立了丁公司。由此,丁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乙公司已经将该2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乙公司实际上已经不是合营公司股东的事实。其二,从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来看,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本身存在诸多有悖常理之处,显然是上演的一出“自己告自己”的闹剧,其目的就在于合谋非法占有该20%股权。其三,法院执行冻结该20%股权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即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那么,本案中的甲公司与乙公司1995年1月7日签订的《退股协议书》(实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争议项下的20%的股权究竟归谁,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具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以探讨本案项下的合同效力为契机,我想先讲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基本问题,最后回过头来看看仲裁机构的裁决结论。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其例外
如同其他合同一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着有效、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效力待定之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合同究竟自成立时生效,抑或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毕之时生效,《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依《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市场经济社会,绝大多数商事合同遵循成立生效主义。

本新闻共18页,当前在第05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相关新闻:

·股权转让涉税疑难问答·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俊威投资
·吴君因诉熊言禄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上·蔡海华、蔡剑飞诉邓艺峰、鲁荣华股

推荐文章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熊律师承接广西警方侦破的跨省重案
·★熊律师: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不构成重

图片新闻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络诈骗案开庭视频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