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股份转让投资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07-10-20 10:30: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主办券商如何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主办券商要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主办券商要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对股份转让公司拟披露文件有审查的权力。对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主办券商有义务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实施暂停转让事项应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1、主办券商如何向投资者揭示股份转让风险? 投资者在开户前,主办券商应与其签订《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提醒投资者对市场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充分了解股份转让公司存在的风险,要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在股份转让公司披露股份开始转让公告书和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及公司董事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内,主办券商应要求投资者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主办券商对投资者在股份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22、主办券商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终止业务资格?一旦主办券商丧失业务资格,将如何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 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有效期为两年。主办券商需要维持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主办券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务资格将被终止:⑴申请业务资格文件存在虚假内容;⑵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⑶丧失具备业务资格条件,且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后仍不能恢复;⑷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⑸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主办券商应与另一家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当主办券商被终止业务资格,应在三个月内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副主办券商,特殊情况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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