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由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站首页| 法律法规| 交通律师| 公司律师| 劳动律师| 民商律师| 保险律师| 刑事律师| 离婚律师| 律师休闲| 关于站长|
票据纠纷| 人身赔偿|
新闻夜班| 工商注册| 建筑房产| 新法速递| 司法文书| 诉讼常识| 法律顾问| 本站下载| |法律咨询|
 当前位置:
首页>>>公司律师>>>股权转让>>>正文
 
 
代办股份转让投资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07-10-20 10:30: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主办券商如何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主办券商要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主办券商要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对股份转让公司拟披露文件有审查的权力。对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主办券商有义务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实施暂停转让事项应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1、主办券商如何向投资者揭示股份转让风险?
  投资者在开户前,主办券商应与其签订《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提醒投资者对市场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充分了解股份转让公司存在的风险,要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在股份转让公司披露股份开始转让公告书和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及公司董事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内,主办券商应要求投资者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主办券商对投资者在股份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22、主办券商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终止业务资格?一旦主办券商丧失业务资格,将如何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
  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有效期为两年。主办券商需要维持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主办券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务资格将被终止:⑴申请业务资格文件存在虚假内容;⑵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⑶丧失具备业务资格条件,且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后仍不能恢复;⑷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⑸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主办券商应与另一家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当主办券商被终止业务资格,应在三个月内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副主办券商,特殊情况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热点文章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
·合同解除若干问题探析
·各地“物权法第一案”高调出
·☆来宾会见犯罪嫌疑人张*全(
·连环购车中的善意取得
·☆北京*科贸公司货款纠纷案(
·广西涉外婚姻登记更方便 地级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
·★象州马平谈判之旅(图)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确认的法律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附条件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的
 

站长】:熊潇敏律师 【法律咨询QQ】:364891594邮箱】xiongxm@163.com ※ xiong0340@sina.com 【邮编】:530022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2号汇宁大厦(富仕园)6楼联系站长0771-2917618、13878124891
本站律师服务涉及地区南宁 柳州 来宾 崇左 贵港 北海 玉林 梧州 桂林 钦州 防城 百色 贺州 河池 宜州等城市及周边地区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