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0/25 8:34:23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0年5月19日 [2000]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现性审核文件等;
  (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申请报告;
  2.国有股股东单位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
  3.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
  4.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6.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7.公司章程。
  (五)国有股担保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
  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发行股票、增发股票或国有股股东与公司发生资产置换,国有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即将有关情况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六、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在出具股权管理批复文件时须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并建立国有股权变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份将上半年国有股权变化情况向财政部报告;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变化情况向财政部报告。
  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建立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未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财政部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八、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文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下一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