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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建筑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即开始使用该建筑物是否意味着发包人对该建筑物质量无异议

 

发表时间:2013/7/25 10:50:1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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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因此,律师认为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要看建设方擅自使用的范围。如果建设方擅自使用的仅仅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如一栋大楼,建设方只使用了一层楼或者门面房等,对于已经使用的部分,承包人有权以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为理由抗辩,但对于未使用部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二、要看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范围。如果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施工方不得以建设方擅自使用为拒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仍然还得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什么是主体结构,一般认为,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在砖混结构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圈梁\柱\构造柱\墙\楼梯\板\屋面板叫主体结构,在施工所称的主体封顶就是指这一部分。二是在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或框支结构工程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对于后砌的填充墙,也叫主体部分,但不是一般意义所说的主体封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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