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工程质量有缺陷仍然获得建设荣誉奖的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9/6 10:27:06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工程质量有缺陷仍然获得建设荣誉奖的处理办法


    原告:XX建筑公司
    被告:XX房产公司
 
    原告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承包被告坐落在XX区XX路高层住宅的建设工程,双方于1993年12月18日签订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由XX区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如达不到优良等级,原告应按总工程造价的0.8%罚款;如达到市建筑荣誉奖,被告奖原告工程总造价的1%:工程于1994年4月25日开工,1996年11月28日竣工。同年12月2日,经XX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为优良工程。同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评定为“十佳工程”。后来双方因为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达到奖项的奖金,被告在诉讼过程当中,要求对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进行签定,鉴定结论为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修复费用为15万。
 
    一审法院判决:
 
    1.合同约定的达到市级建筑荣誉奖,奖工程造价的1%。即31万元予以支持。
 
    2.原告承建的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于修复。修复费用为15万元,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不服原判,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建设工程质量有瑕疵,要求承担修复责任,同时要求驳回原告关于质量奖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十佳工程”是否属于上海市市级的建筑荣誉奖;二是本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对于达到市级荣誉奖是否要给予奖励。
 
    法院判决:双方的约定即达到市级建筑荣誉奖,奖工程总造价的1%,没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应属于有效的。本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双方对市级建筑荣誉奖励的约定。被上诉人即建筑公司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修复,修复费用为15万元。由被上诉人建筑公司承担。另外“十佳工程”奖是否属于上海市建筑荣誉奖,因为上海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虽非市级行政机构,但属市级集体或组织。上海市最高的建筑奖“白玉兰”的评委会是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其性质也是社会团体,故上海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和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是同一档次的社会团体,故“十佳工程”应属市级建筑荣誉奖。故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程虽然质量有缺陷,但仍获得合同约定的奖杯,并获得奖励的案件。故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与工程的获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绝大部分能够获奖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不存在缺陷的,是优质工程。但也有极少部分获奖的建设工程,由于评奖方法不科学、不完善,质量也可能存在严重缺陷,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故建筑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好不要约定工程获得奖杯的奖罚,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林镥海著)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质量不合格必须是由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下一篇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房屋,其房屋质量问题由使用人承担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