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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文:人民陪审员之“陪而不审”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1-10-12 9:51:38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丁涛 许露籍


 

  我国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是采用的二位审判员+一位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组成模式。采用这种多审判员参与的模式能够有效的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但也容易造成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尴尬陪衬局面。笔者认为,在当前实行双人民陪审员参审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但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一、双人民陪审员模式的可行性

  伴随着经济三十年的奇迹发展,人民受教育水平大大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大大增强。很多地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通过自身法律知识的不断积累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充实,对于涉及法律关系不是很复杂的案件已经能够在庭审中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如果在常见多发、案情不太复杂、能够在短时间里审理完毕的案件的审判中采用双人民陪审员模式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结果。

  第一,有法律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此项只是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下限,实行双人民陪审员制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是司法工作反映人民意愿的体现。通过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能够达到合议庭人员“多数”的局面, 这种“多数”所带来的司法审判组成人员的人民性、组成人数的人民性、裁判的人民性对于提升审判公信力的提升意义重大。由普通民众对案件进行审理,能有效的消除诉讼参与人的心理芥蒂,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庭审中占“多数”的人民陪审员模式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司法权威才会得以树立。

  第三、是新形式的人民司法工作监督模式。过去对司法工作的人民监督主要是通过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和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这种监督存在两个缺陷:其一,监督作用存在于外围,没有深入到审判工作中对审判员以及整个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其二,监督作用存在于事后,没有在审判进行的时候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更有利于陪审员通过陪审实现对审判机关“零距离”的监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凸显“民意”,尤其是陪审员中不少都是社会阅历丰富、专业知识深厚的普通百姓,可以发挥其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的作用,从机制上确保“法、理、情”的融合。

  二、实行双人民陪审员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这一现象的出现就高呼司法正义已经得到全面贯彻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不能指望一步登天,如何解决现在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向着好的方向发展,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尴尬处境,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虽然三大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有所规定,但过于笼统,难以执行。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尽管作了很详细的规定,但同样执行起来缺乏力度。如果能够有专门法律或相关规定对基层法院审判组成人员和审判工作流程作出细致性规定,“多数”人民陪审员制度必然能得到施行。而且在施行前必须要做好试点工作,对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承担怎样的任务、哪些文书可由人民陪审员签署生效、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管理等问题需要先行调研再稳步推进。

  其次,要明确“多数”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相对专业的审判人员来说在审理案件方面还是有较大距离,需要对“多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作出细致规定,可以先从常见多发、案情不太复杂、能够在短时间里审理完毕的案件开始,一步一步向其他案件铺开。这样既保证了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力,又防止出现因其专业素养不够造成司法公正受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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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词陪审员有无权力参与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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