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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如何衔接再成关注热点

 

发表时间:2011-1-9 21:37:08 来源:中国广播网(北京) 作者:南宁律师


  【提要】修改《刑事诉讼法》进入立法计划,《律师法》如何与之衔接再成关注热点,刑事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大难题如何破解?   中广网北京1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消息一出,“《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如何衔接”立刻被作为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的议题。

  有关两部法律冲突的内容,是否会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得以改变?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多年的痼疾能否得到根治?特别是律师行使“会见权”要不要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时办案人员是否应该在场?会见可以说哪些内容?法学家、律师和司法机关的研究人员昨天下午展开了观点的碰撞。

  焦点一、律师会见要不要侦查机关批准?

  法制日报、法制网与全国律协曾共同举行“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有1610人参与,73.4%的人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与颁布之前一样,没有任何改观。难在哪?看守所不接待,或者看守所说没有承办机关的批准无法安排,承办人说不用批准可以直接会见,双方相互推诿成为60%的人给出的答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说

  陈卫东: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经过批准的问题。新的《律师法》明确律师会见是一种权利,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还要不要批准?新的《律师法》没有规定。我个人的观点是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还是要批,这对律师也是一个保护。

  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对某些案件,这三张“通行证”还不够。

  陈国庆:现在看起来,《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有些绝对,特别是一些恐怖、黑社会等等,还有一些暴力犯罪等等。特别是有一些比较严重的共同犯罪。我觉得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确实不受限制。现在看起来,比较行得通的是要搞例外的规则,有些特殊情况下,还是要经过同意和批准。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强调,需要批准的案件范围太大,将是一种倒退。

  陈光中:现在还有的地方包括反腐败案件也加进去,范围越来越宽,怎么办?我觉得立法部门不能把范围搞得太大。已经取消了,然后回头规定了一大堆案件都要经过批准,这就是后退了。

  焦点二、律师会见,侦查人员是否要在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需要,律师会见的时候可以派人在场。而《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就形成了冲突,因为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场不仅是监听,而且是监视。陈卫东教授认为,这是刑诉法修改要解决的问题。

  陈卫东:既然会见的时候不被监听,那么就一定是涵盖了人也不能旁听。所以把这个落实下来。律师和委托人的谈话应该是在看得到但是听不到的情况进行,这改了也是进步了,符合国际公约了。

  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则对律师不能与被告人核对卷宗提出质疑。

  田文昌:我们正在制定一个律师会见规则。它涉及到一个核心的问题,律师在会见被告的时候,该不该、能不能向被告人告知案件的内容、核对案件的证据,这在国内是有争议的。辩护是为了把问题搞清楚,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既然法庭是公开审理的,一切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据,都要经过当庭的质证、辨认才能定罪,如果准备开庭,你为什么不能向被告人宣示这些内容,不能向他核对呢? 焦点三、律师何时介入?刑事诉讼法修改要不要加入“律师在场权”的规定?   日前,“北京检察机关首次试行辩护律师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被评为2010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事件之一,有学者认为,“律师在场权”已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绕不过去的问题了。对此,陈卫东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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