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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终于来了

 

发表时间:2010/6/30 23:07:30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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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性辩护”正向刑辩律师走来

  两个证据规定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提供了非常详尽的依据,律师的辩护空间由此增大。但是,证据规定内容的全面、复杂,也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必须下功夫学习、理解每个法条背后的法理和立法精神,才能驾驭之,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性辩护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将被绝对排除。”北京刑辩律师张青松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证据采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没有经过鉴定确认的井中干尸、一直不见踪影的所谓被肢解的剩余尸体、同现场勘查高度一致的创造性口述……这些存在重大缺陷和疑点的物证、口供曾成为赵作海故意杀人罪的铁证。“类似冤案的根源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环节对证据把握的不严谨。若之前就有两个证据规定,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若之前就有一套明晰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体系,刑辩律师也得以运用程序性辩护为当事人维权。”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师韩嘉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近期有冤狱出现的情况下,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显得及时而有意义。而韩嘉毅所说的程序性辩护,其实也是两个证据规定为刑辩律师带来的新空间。

  “程序性辩护,也可以说是进攻性辩护、反守为攻的辩护,其以攻击控方的证据、取证手段的违法,来达到要求法院宣告控方证据违法、无效的目的。”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向记者解释。在他看来,两个证据规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程序辩护的手段、根据,程序辩护有了操作方式(何时提出,如何承担证明责任、如何反驳控方),辩护律师的程序性辩护首次有了现实的基础。

  刑辩律师辩护空间增大

  在五部门就两个“证据规定”答记者问过程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相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增加了诸多新内容。对于没有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有诸多突破,除了实体性规则外,该证据规定还对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几乎是全新的,这为律师的辩护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有效应用证据,今后可以从两个证据规定中得到指引。两个证据规定对我们来说是一套非常有价值的操作方法。”北京律师张青松对于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持首肯态度,“尤其在质证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辩护律师驳斥控方证据提供了非常明确的依据。”

  在第四届尚权刑辩律师论坛上,陈瑞华谈到两个证据规定时说:“刑辩律师可以以两个证据规定为依据,攻击控方证据锁链、证据体系。”他解释,今后刑辩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不仅可以从实体上攻击、挑战控方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以证据为基础,挑战对方证据的有效性,以论证控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目标。

  在《民主与法制》杂志副总编刘桂明看来,两个证据规定也必将提高律师的执业技能,提升律师调查取证、辨别控方证据的业务能力。

  北京律师钱列阳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证明标准的提高更体现了对人权和生命的尊重,这种高标准的刑事法治原则也为今后认定刑事案件的标准提供了一个趋势,就是趋向于更加严格。所以,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开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先例,刑辩律师今后将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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