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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强制鉴定制度 走出离奇死亡事件阴影

 

发表时间:2010/6/29 11:55:23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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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看来,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除保留原有的司法机关裁量鉴定外,应当增设强制鉴定措施。在建立强制鉴定制度时,可考虑采用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与当事人申请启动并行的模式。初步构想如下:

  首先,强制鉴定可有两种启动模式:一是依职权启动鉴定,指只要案件符合强制鉴定的条件,公权力机关有义务依职权适时启动鉴定,不须当事人申请。二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指是否启动鉴定程序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但只要具备法定鉴定情形而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则公权力机关必须开启鉴定程序,而无是否准许之裁量权。

  其次,在建立依申请启动强制鉴定模式下,法律应当明确享有鉴定请求权的主体。

  再次,明确强制鉴定的适用情形。从比较考察的角度,许多国家或地区适用强制鉴定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查明死因或者伤情;二是有疑时查明精神状态或心理状况;三是年龄问题。

  第四,在我国建立强制鉴定制度,必须进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司法资源与当事人负担等综合考量,恰当规定适用强制鉴定的条件,将强制鉴定限制在特定、必要、重大等情形之中。这些情形将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和诉讼的公正处理。具体构想是: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或者被害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就以下情形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的,有关机关应当决定启动鉴定程序:

  第一,需要查明被害人、被追诉人死亡原因的;第二,需要确定被害人、被追诉人伤情的;第三,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事项;第四,对被追诉人、被害人刑事责任有重要意义的年龄问题;第五,对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或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须确定被追诉人的心理或身体状况的;第六,对被害人、证人正确理解、陈述对案件有意义的问题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须确定被害人的心理状况或身体情况的;第七,在司法管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第八,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需要鉴定的情形。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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