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质疑同步录像的重要性:运输冰毒14公斤一审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

 

发表时间:2019/8/25 8:40:4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本案二审中,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上诉人陈泽雄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庄成发庄某发到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取到的物品是毒品等违禁物品。
  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陈泽雄知道至少是应当知道庄成发庄某发在东港镇后旗村所取物品是毒品等违禁物品,认定依据有陈泽雄在侦查阶段的两次有罪供述,均称他怀疑庄成发庄某发是去东港镇后旗村买毒品的;有侦查机关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出具的陈泽雄手机信息内容查证说明及手机信息内容照片,证实案发时在上诉人陈泽雄身上查获苹果牌手机1部(号码139××××7187),经翻查该部手机,发现2013年12月26日(案发当日),该部手机共有3条信息,均查没有陈泽雄后来翻供所称庄某某发给他的“没事,我不会害你的”的信息内容;陈泽雄案发当天有诸多行为反常之处:1、陈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案发当天为何没有驾驶自己的车,却驾驶庄某某的车进行经营活动;2、陈泽雄案发时和庄某某有很频繁的电话联系;3、陈泽雄和庄成发庄某发到达后旗村后,就为了取一个纸箱,在村口路边等待时间长达三小时,交接方式明显不合常理。综上,根据陈泽雄在侦查阶段的两次有罪供述以及在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并推定陈泽雄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同案人运输毒品而予以协助。
  上诉人陈泽雄及其辩护人则提出: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且笔录内容与陈当时亲口所述内容严重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予排除。陈泽雄称他被抓后在侦查机关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警大队受到刑讯逼供,具体方式是几个人打他,把他的手反扣倒吊,特别是其中一名姓麦的警察打得尤为厉害;侦查人员前两次讯问作的笔录不属实,他没有供述的内容被记录在讯问笔录里,而他供述的内容侦查人员又没有记录,他之所以会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是因为被打。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提供的唯一一次审讯录像不连贯、不完整,侦查人员自行杜撰“陈泽雄心里怀疑车上的货是可疑违法物品”等内容并记入笔录,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相关内容不一致,本案存在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向本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的申请。
  针对上诉人陈泽雄的上诉理由以及检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侦查机关收集的陈泽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问题。
  经查,上诉人陈泽雄在侦查、审判阶段作过多次供述,只有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警大队所作的两次供述称他怀疑车上所载物品为毒品;进入看守所关押后一直至重审后本院二审庭审,均翻供,称自己不知道车上所载物品是毒品,也没有怀疑过车上有毒品。摘要如下:
  陈泽雄于2013年12月27日3时07分至5时38分在刑警大队作的第一次供述(未附录音录像):庄某某以前经常坐我的出租车,所以我们认识,之后有留电话,有要用车的话他都会打电话给我。昨天16时许,庄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空,叫我帮他开车载一位朋友去个地方办件事情,他说开他的车去,很快就可以回来,我就答应了。然后我去找庄某某拿他车的钥匙,他的朋友也在那,于是我和他的朋友就出发。我问庄某某的朋友去哪里,他说去东港。到了东港下高速后,我跟庄某某朋友说路不熟,庄某某朋友说不怕,说给我指路。下了高速后,往鳌江方向开,大约十分钟,在一个三叉路口进了一条村里面,这时大约是17时许。在那里等了很久,大约到了19时许,我看庄某某朋友老是在发信息,又没打电话,一定是在等什么人来,感觉有点不妥,怪怪的。我心里有担心和怀疑我载的这个人有可能是来买毒品冰毒的。大概20时许,有个人搬了一箱东西过来,东西放在车后排座,其中一个大纸箱装有十四包,另外有五包放在纸箱旁边,总共十九包。那时我在车上听歌,那个人搬东西到车上,两人聊了几句话就走了,他们聊什么我听不清楚。然后我开车回去,在接近东港上高速的公路被抓了。这次庄某某叫我帮他做事没给什么钱,我打算回去跟他要点工钱。庄某某的手机号码为139××××0299,我没有庄某某朋友的手机号码,我不认识他。

本新闻共16页,当前在第11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运输毒品,知道或应当知道,同步录像
更多与 运输毒品,知道或应当知道,同步录像 相关新闻:

·未参与上线毒品买卖又未向下线交付毒品不构成·南宁律师:帮助他人领取邮寄的毒品的行为构成
·6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法院开庭·南宁刑事律师: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及量刑标准
·[南宁刑事律师]运输毒品判处死刑应从严把握·熊潇敏律师成功为一运输毒品当事人辩护最轻量
·本案刑事成功案例:运输毒品334克一审判处15年·李大雷运输毒品案(已委托)

 
上一篇南宁律师: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下一篇:没有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