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杜某某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罪一案

 

发表时间:2016/7/7 12:46: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性质,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本案的主体资格及涉案财产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49号《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之规定:“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可见,立法对单位性质采用的确定标准为实质要件而非形式要件。本案培训中心的章程及在民政部门的登记在形式上虽然显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由陈某某与某科技开发总公司共同出资,但二出资人及其他有关证言、书证均证实开办资金实为某科技开发总公司一家投入,为顺利完成登记,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而有意让陈某某挂名出资。根据前述规定中以实质要件确定的原则,本案所涉的开办资金及经营收入等均应认定为国有资产。

  2、关于本案的定性。根据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系单位犯罪。其主要特征一是以单位名义,二是人人有份,并在特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公开性。在本案查明的期间内,以工资、奖金、补助等名义参与领取款项的人员包括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某附属学校的领导及教师、外聘人员等,且系常态化,这些开支的分配均未报其上级单位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也无其他合法依据,属私自分配。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本院认为更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特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罪名应予变更。

  3、关于受贿罪的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他人请托并发觉有现金时即应及时退还或通过其他方式表达不接受的态度,其称曾交代李某帮其退钱的事实被李某否认,其虽供称想退还,但未作任何退还表示,应当认定受贿罪。

  综上,本院认为,培训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受贿罪罪名成立,指控贪污罪罪名不当。被告人杜某某虽对案件的定性有所辩解,但尚能对基本事实作如实供述。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评析】

  1、关于本案的主体资格及涉案财产的属性。根据两高法发【2010】49号《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之规定:“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可见,立法采用的确定标准为实质要件而非形式要件。本案培训中心的章程及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在形式上虽然显示开办资金20万元由陈某某与某科技开发总公司共同出资,但二出资人及有关证言、书证均证实开办资金为某科技开发总公司一家投入,只是为了能顺利完成登记,并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而有意让陈某某挂名出资。根据前述两高规定中以实质要件确定的原则,本案所涉的开办资金及经营收入等均应认定为国有资产。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广西知名刑事律师,广西知名受贿罪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广西知名刑事律师,广西知名受贿罪律师 相关新闻:

·麻某受贿刑事法律专项服务(已委托)·熊潇敏律师团队为一起公安人员被控职务犯罪案
·宁某受贿案(已委托)·卢某受贿案(已委托)
·6月12日-13日熊潇敏律师赴桂林监狱会见被控受·5月28日熊潇敏在武宣县法院为一宗滥用职权、受
·3月14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11月28日熊潇敏律师出差来宾办理受贿案件

 
上一篇南宁刑事律师:如何区别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夺罪
下一篇湖南桃源法院判决何英利非法采矿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