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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小梅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11 9:07:40 来源:宝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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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OO9)深宝法少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梅(化名),女。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3月13日被羁押,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某红,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林某场,系被告人王小梅的父亲。

被告人:黄春兰,宝安区义工联义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OO9)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梅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梅及其指定辩护人吴某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林某场及帮教人黄春兰进行了法庭帮教。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梅系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艺隆威厂的员工,因与人同居而怀孕。2009年3月13日早上5时许,王小梅在该厂宿舍510房厕所内产下一女婴后,用该厕所内窗户上的一黄色硬纸皮包住该婴儿后从窗户丢至楼下。经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死。被告人王小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表示因为年纪小不懂事,怀孕后一直很害怕,婴儿出生后更是不知所措,在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情况下,一时冲动犯了罪,表示通过法庭教育和反思与学习,她懂得了许多做人的道理,以后要好好学习,重新做人,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梅犯故意杀人罪的无异议,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小梅犯罪时尚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小梅归案后和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小梅由于年幼无知而犯罪,自我身心也受到极大的创伤,需要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帮助,希望法庭从有利于教育、挽救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尽量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小梅自幼随父母在广东汕尾老家长大,家里有6个兄弟姐妹,由于家庭贫穷其小学二年级便辍学,14岁来深圳打工,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村艺隆辉厂工作。2008年6月份,王小梅与其男友发生性关系且未做任何避孕措施,2009年1月被检查出怀孕,因害怕家人知道,一直未做人工流产。直至2009年3月12日晚23时许,原本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村艺隆辉厂宿舍509房的王小梅,因在该厂宿舍510房聊天过晚,没有返回509宿舍就寝,而是于510房暂住一晚。当晚王小梅一直感觉腹部疼痛,并多次去厕所。2009年3月13日5时许,被告人王小梅再一次去厕所时,于宿舍510房间厕所内产下一女婴。王小梅当即用厕所内玻璃窗户旁的黄色硬纸皮(长60厘米、宽60厘米)将女婴包住,扔出窗外,后继续返回宿舍睡觉。同宿舍员工当晚听到一婴儿的啼哭声。3月13日早上7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称听到一声巨响,且发现宿舍楼有黄色硬纸皮包裹从楼上抛下,行至宿舍楼前院发现水泥地上黄色硬纸皮包住一女婴且已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于510宿舍将被告人王小梅抓获。经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小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称3月13日早上5点多,她肚子疼,过了半个小时,在卫生间里生出一个婴儿,婴儿出生一直哭,于是她用洗手间的纸包住,扔下楼去,扔下去时婴儿还活着,她知道他会死,后来她继续回床上睡觉。她是在2009年1月知道怀孕的,在怀孕期间肚子胀,但是别人看不出她怀孕。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死亡的婴儿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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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故意杀人,情节轻重,刑事判决书|法院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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