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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某滔犯诬告陷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11 8:58:23 来源:宝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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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23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滔,男,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O11〕2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滔犯诬告陷害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某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滔与被害人万某英,于2009年国庆便认识了,谈上了恋爱后,龙某滔和万某英便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大围新村某出租房住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出于对龙某滔的信任,万某英将自己打工挣到的钱几乎全部交给(大部分转账)龙某滔,龙某滔则将钱存到自己在银行开的账户里。2011年春节前,万某英认为龙某滔是离婚且带有一个孩子的人,与他结婚不合适,就提出与龙某滔分手,当时龙某滔就较为激动,声称万某英要离开他就一分钱都得不到。直到2011年2月20日早上8时许,万某英趁龙某滔还在睡觉,就将龙某滔的银行卡拿出,于当天上午9时许,到银行一次性取出16000元后离开龙某滔。被告人龙某滔发现后,为了达到追回被取走的16000元,就到暂住地东周派出所报案,东周所民警认为此事为民事纠纷,让其到法院起诉,但是,龙某滔明知被害人万某英取走的16000元原属万某英本人的钱,到法院起诉的话,自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就想到异地报警的方法。于是2011年2月24日到塘尾派出所报警,声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盗走后取走了16000元,嫌疑人为万某英,在调取银行取款录像后,案件受理当日决定对万某英立案进行侦查、6月13日对万某英办理了网上追逃、8月10日万某英被抓获,经过对万某英的初审,侦查人员发现龙某滔对万某英构成诬告陷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滔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龙某滔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万某英的陈述、证人曾某英、龙某坤、朱某波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对账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滔无视国家法律,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滔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灿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洪印(兼)                       

书 记 员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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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诬告陷害,刑事判决书,法院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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