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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过户不及时,追悔亦莫及

 

发表时间:2016/3/14 15:30: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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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价的居高不下,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二手房,购房者一般亦会积极督促对方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中不乏存在购房者因催促无果而诉至法院的。近期,容县人民法院却受理了一起因购房者一直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而最终不得不眼睁睁看着居住了几年的房屋被他人申请查封、拍卖的房屋转让纠纷。

  妇与黄某某夫妇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黄某某夫妇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容县容州镇X街X小区X号房和车库转让给李某某夫妇,合同总价款为392000元。合同签订后,黄某某夫妇依约将上述房屋全部钥匙交付李某某夫妇,由李某某夫妇对房屋进行验收;李某某夫妇亦依约当日支付购房款102000元,并于2010年10月至2015年9月间陆续偿还了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共计90709.42元。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11月,李某某夫妇知悉黄某某夫妇因无法偿还巨额债务,房屋被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进入拍卖阶段。迫于无奈,李某某夫妇唯有起诉法院请求黄某某夫妇返还购房款及合同违约金。

  解过程中,李某某承认并非黄某某夫妇不愿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反倒是黄某某多次提醒其应及时办理,而其基于其他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悔亦晚矣。最终,双方虽在法院调解下黄某某夫妇同意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一定补偿金,但李某某夫妇不得不与居住几年的房屋告别。

  【南宁律师】本案焦点在于法律应否保护事实物权。所谓事实物权,是指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物权。某些情形下,法律确实保护事实物权,如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只有通过法定表现形式,社会公众方能知悉物权的归属、类型和内容,方可成为权利人实现利益的法律手段。在本案中,李某某夫妇虽事实占有该房屋,但未经过物权公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虽多次提出希望还清银行剩余住房按揭贷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黄某某夫妇的其他债权人岂能同意?法律无法同情不及时行使自身权利的人,也告诫其他以房屋买卖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朋友,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容县法院

  作者:覃日凤  责任编辑:钟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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