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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操作规程

 

发表时间:2011/8/3 8:13:1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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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国家实行用地性质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购房人购买房屋时,应当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住宅用房未经小区内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厅、歌厅等商业用途。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应当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一致。

  房屋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的名称、质量状况应当表述清楚。

  房屋的装饰应当写清楚。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由税收上的考虑,有关装饰特别是可移动的装饰物的转让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二手房买卖价格应当确定。

  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支付或者支票支付,支付时间应当明确。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和验收的时间。

  (8) 住户户口的迁移

  如果出卖人户口所在地是出售的房屋,应当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

  (9)维修基金的处理

  公共维修基金是购房人筹集的用以进行公共设施大中修或者更新改造设施的基金。是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作出约定。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实施对伊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救济措施。一般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时就合同的效力、履行、理解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一般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律师应当提示: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涉及到不动产,所以,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当准确书写仲裁机构的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按照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且是一裁终局。

  (13)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中,可能会有其他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叙述清楚。

  (14)各方签字

  签字可以是书写签名,也可以是印章签名。按照我国的交易惯例,一般要求有印章签名。

  如果是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一、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记明。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年限减去已经使用的年限的差额。

  二、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四、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限制

  律师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七章 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相关术语

  1.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2.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 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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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手房买卖中应注意什么问题?二手房买卖中律师审查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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