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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二手房买卖之户口迁出约定

 

发表时间:2011/7/16 11:52:0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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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7月28日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2000,000元购买被告座落于本市某路某室的房屋。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11月25日前将原存于该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如逾期则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直至户口迁出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付清房款,双方也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但被告一直未将原存于系争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后谭某找到本律师,由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自2010年11月25日起按每日人民币1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原存于本市某路某室内的户口全部迁出之日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自2010年11月25日起按每日人民币100元向姚某、赵某支付违约金至原存于本市某路某室内的户口全部迁出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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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起典型的因迁移户口所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且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也比较常见,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在地的问题,特别是在买房人原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欲通过买房落户成独立户口或者买房人欲通过购买房屋落户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时(比如购买学区房),对原房主迁出户口的要求更加强烈。

  但户口的迁移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办理的,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就无法办理。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卖房人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将房屋内的落户户口迁出,其结果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落户,直接影响了购房人的权益。

  但如果买房人未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房人迟延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时,一旦出现迟延迁移户口的情形的,买房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全面的维护,买房人想要通过起诉卖房人办理迁移户口手续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行政机关的处理事项,法院不会对此直接做出要求卖房人限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判决。

  南宁房产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迟延迁移户口的违约责任,这样买房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条款增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督促其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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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宁律师:二手房买卖之户口迁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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