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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交通事故案追加公路局为被告用)

发表时间:2006-11-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追加被告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本人诉被告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该事故发生在XXX处。该路段属急弯路段,在事故发生之前,XX公路局未能在拐弯处设置明显的转弯、下坡交通标志,未能给予该路段的行驶车辆必要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第15条规定: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XX公路局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应对未设置交通标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本人特向法院提出追加XX公路局为本案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同意申请为感。

 

 

                                             申请人: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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