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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司律师]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发表时间:2013/12/31 16:32:0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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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

  第八条 (担保费用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条  (判决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共七条)

  【张律师评析】本条就特殊情况下如:新股东和丧失股东资格,如何行使知情权进行了规范。

  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

  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张律师评析】第二款确立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基本审理原则:第一:当时持股原则。第二:连续持股原则。

  因此,对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如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等原因)对其具备股东资格期间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享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查阅原始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第十二条 (是否允许查阅的裁定,不得上诉)

  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档案材料范围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档案材料供股东查阅。

  股东请求查阅范围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委托查阅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条  (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承担合理费用)

  股东应承担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发生的合理费用,股东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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