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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8-06-24 12:48:4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二、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  
1、混合(砖)结构元/平方米
400
2、砖(石)木结构元/平方米
280
3、其他结构  
(1)木结构元/平方米
180
(2)泥墙瓦面元/平方米
150
(3)泥墙草面元/平方米
100
(4)其他 元/平方米
80
二、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线路
万元/公里
2.9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4.6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7.8
4、迁移变压器
万元/公里
300
三、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4.3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4.2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7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
万元/公里
3
(2)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10.5
四、水利设施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
元/立方米
140-200
2、水井
元/眼
1000-1700
五、其他设施
  
1、沼气池
元/立方米
300
2、坟墓
元/座
400-500
3、晒场
元/平方米
50
4、围墙元/米
50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

四、宅基地的补偿。

(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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